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30民初508号之一原告连敏富,男,195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住江西省广昌县。被告王百祥,男,198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焦作市温县人,住河南省焦作市温县。被告温县联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温县新洛路吕村段。法定代表人李志国,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朝阳路西侧万基大厦1、5楼。本院于2016年7月8日作出的(2016)赣1030民初508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原告与被告王百祥就车辆扣押事宜已达成协议,且原告以此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豫H×××××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的扣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告温县联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豫H×××××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的扣押。
审 判 长 李夏莲
审 判 员 谢艳萍
代理
审判员 肖平娣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包未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