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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30民初508号之一

连敏富与王百祥、温县联邦运输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敏富,王百祥,温县联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30民初508号之一原告连敏富,男,195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住江西省广昌县。被告王百祥,男,198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焦作市温县人,住河南省焦作市温县。被告温县联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温县新洛路吕村段。法定代表人李志国,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朝阳路西侧万基大厦1、5楼。本院于2016年7月8日作出的(2016)赣1030民初508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原告与被告王百祥就车辆扣押事宜已达成协议,且原告以此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豫H×××××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的扣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告温县联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豫H×××××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的扣押。

审 判 长  李夏莲

审 判 员  谢艳萍

代理

审判员  肖平娣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包未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