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2刑初701号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余某某,男,1980年4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信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信阳市息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6月21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即墨市人民检察院以即检公刑诉(2016)619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4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余某某酒后驾驶鲁BDXXXX33S9号轿车,上高速路行驶在收费站处被查获。经检测,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mg/100ml,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有自愿认罪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判决结果被告人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红
二0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周莹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