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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执1426号

杨国梁与董贵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国梁,董贵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1426号申请执行人杨国梁,男,196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董贵鳌,男,197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6民终1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执行杨国梁与董贵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董贵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董贵鳌的银行存款1.3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大鑫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达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