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1125行审172号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车站大道166号。组织机构代码:42090778-4。法定代表人汪华,局长。被执行人周秋明,男,1963年7月3日出生,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公路管理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浠水县公路管理局对周秋明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的鄂浠路政罚(2015)107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浠水县公路管理局作出的鄂浠路政罚(2015)107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浠水县公路管理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鄂浠路政罚(2015)1073号行政处罚决定合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浠水县公路管理局作出的鄂浠路政罚(2015)1073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周秋明罚款20000.00元及加处罚款20000.00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凌
审判员 张向明
审判员 闵 敢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 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