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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民特字第6号

王立新、楼芳等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
王立新,楼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绍诸民特字第6号

申请人:王立新。

委托代理人:何建红、章海涌,浙江越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楼芳。申请人王立新称,被申请人楼芳患精神分裂症多年,自2005年起一直反复在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现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楼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查,被申请人楼芳于2016年3月经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鉴定其患有精神分裂症,目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被申请人楼芳的妹妹楼剑文、儿子王秉堃对该事实亦无异议,且王秉堃自愿担任其监护人,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楼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王秉堃为楼芳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肖志姣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郑小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