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984执1046号之二

王涛、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8-05-30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涛,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104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涛,男,1972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249854-5.法定代表人蔡永进,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间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4民初13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9621.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巩向红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向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