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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民初6330号

上海缘豪分子筛有限公司与石磊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缘豪分子筛有限公司,石磊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6330号原告上海缘豪分子筛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项保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富智。被告石磊,男,1969年5月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缘豪分子筛有限公司诉被告石磊定金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上海缘豪分子筛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燕枫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居晓雯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