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11执794号移送执行人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陈通,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宿迁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史千迁,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宿迁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陈红光,曾用名陈军,陈红芳,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宿迁市宿城区。本院立案受理了被执行人陈通、史千迁、陈红光罚金一案,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2014)宿豫刑初字第000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通、史千迁、陈红光的银行存款、房产和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控,但未发现房产、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现109810元尚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2014)宿豫刑初字第000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长 杨 馗执行员 陈院伟执行员 张叶凯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宝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