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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民初1164号

南京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与唐立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京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唐立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3民初1164号原告南京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兴路旺旺家园商业综合楼。负责人房志鹏,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丽华,该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张成柱,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立根,无固定职业。

原告南京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以下简称广厦物业连云港分公司)诉被告唐立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正宁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厦物业连云港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张丽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立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厦物业连云港分公司诉称,被告系原告所管理的旺旺家园小区57号楼1单元302室(多层)的业主。被告于2012年9月3日收房,并与原告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约定被告所购房屋建筑面积为105.62平方米;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建筑面积计算;多层的收费标准为0.7元/月/平方米;物业服务管理费每年缴纳一次,逾期缴纳的,按每天万分之五交纳违约金。原告依约为被告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但被告未依约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费,原告多次催缴无果果。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2013年9月3日至2016年9月3日的物业费2661.62元,违约金532.32元,合计3193.95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唐立根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旺旺家园小区57号楼1单元302室(多层)的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05.62平方米。2012年9月3日,原告(甲方)与唐立根(乙方)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所在的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旺旺家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入住时交纳一年的公共服务费,以后每年度初交纳年度公共服务费,多层物业服务费0.7元/平方米/月,住宅收费标准以物价部门最终核定为准。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万分之五交纳违约金。合同还对物业公司和业主的其它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自2010年3月28日起,原告经连云港市物价局备案的多层住宅收费标准为0.7元/平方米/月。并通过在小区内公告栏张贴的方式向被告催缴物业费。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物业服务企业登记备案证明、公共服务费收取标准的备案通知、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分户移交验收表、旺旺家园小区上调物业费公告、物业费催交通知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合法有效合同,故协议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该协议签订后,原告为被告涉案房屋及所在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故被告唐立根应给付原告2013年9月3日至2016年9月3日应交纳的物业服务费用2661.62元。关于违约金,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因被告唐立根欠付的物业费为2661.62元,原告主张以欠付物业费2661.62元的20%计算违约金为532.32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唐立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物业服务费2661.62元及违约金532.32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唐立根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被告唐立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李正宁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韦 玮法律条文一、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七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是指已经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在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公布前,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