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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02刑初123号

刘子东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刘子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802刑初123号公诉机关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子东,女,1988年12月20日出生于吉安市吉水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吉水县。2015年12月2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法定代理人郭某,女,1965年6月29日出生于吉安市吉水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址同上。系被告人母亲。辩护人刘柱根,男,1960年6月17日出生于吉安市吉水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址同上。系被告人父亲。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赣吉州检刑诉[2016]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子东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子东及其法定代理人郭某、辩护人刘柱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被告人刘子东与被害人曾某1开始同居生活。2015年12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刘子东在吉州区汇鑫国际住宅小区3栋1单元302室家中,因感觉被害人曾某1对自己不好,而持菜刀将在客厅睡觉的曾某1颈部砍伤,造成曾某1颈部缝合创口长度共计21.9厘米。经江西吉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曾某1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吉安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刘子东作案时处于双相情感障碍,部分责任能力。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子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系尚未完全丧失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2、被告人具有以下量刑情节:本案是因男女感情纠纷引发,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刘子东系尚未完全丧失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现仍在医院治疗精神疾病,还有一个小孩需要抚养,故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0年,被告人刘子东与被害人曾某1开始同居生活,之后生育一名女孩。2015年12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刘子东在吉州区汇鑫国际住宅小区3栋1单元302室同居的家中,因感觉被害人曾某1对自己不好,而持菜刀将在客厅睡觉的曾某1颈部砍伤,造成曾某1颈部缝合创口长度共计21.9厘米。当晚,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刘子东传唤到案。12月20日,经江西吉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曾某1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另查明,被告人刘子东自2006年起患有双相情感障碍精神疾病,先后在南昌精神病院、吉安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6年1月14日,经吉安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刘子东作案时处于双相情感障碍,部分责任能力。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子东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曾某1的陈述,证人曾某2、郭某的证言,鉴定意见,收缴物品清单,物证照片,现场照片,被害人治疗凭证,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及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子东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使用凶器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本应酌情从重处罚,但被告人系尚未完全丧失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且本案因情感纠纷引发,被告人归案后能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子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朱 莉

人民陪审员  郭润萍

人民陪审员  赵月如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玉迪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