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民申515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祥林,男,195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贵阳市白云美好商厦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白云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杨镔,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刘祥林因与被申请人贵阳市白云美好商厦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筑民一终字第1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祥林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雷 勇
代理
审判员 曹景海
代理
审判员 李亚卿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吕 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