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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2676号之一

佛山市南海区鑫正化工有限公司、惠州佳永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鑫正化工有限公司,惠州佳永电子有限公司,曾宪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26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鑫正化工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北湖一路24号车间二。

法定代表人:李标。被执行人惠州佳永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园洲镇刘屋村(农场)第一工业区,机构代码:57447697-2。被执行人曾宪永,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惠州佳永电子有限公司、曾宪永的银行存款、收入74905.5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梁伟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