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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刑更3036号

黄光明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当事人
黄光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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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刑更3036号罪犯黄光明,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人。现���湖南省宁乡县看守所服刑。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2015)宁刑初字00660号刑事判决,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黄光明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6年2月25日起至2016年7月17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宁乡县看守所于2016年7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宁乡县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黄光明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光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光明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光明减去拘役五天(刑期至2016年7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龙 显 雄

审 判 员 龙 新 国

代理

审判员 ��廖雯娜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苏 志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