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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9执216-1号

李永红申请执行逯晶晶、常计亮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永红,逯晶晶,常计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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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29执216-1号申请执行人李永红,女,生于1971年5月12日,汉族,山西省灵石县,现住灵石县。被执行人逯晶晶,女,生于1985年3月12日,汉族,山西省灵石县人,现住灵石县。被执行人常计亮,男,生于1976年4月2日,汉族,山西省灵石县人,现住灵石县。本院在执行李永红申请执行逯晶晶、常计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9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森

审判员 杨福太

审判员 侯秀锦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建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