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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2163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与武安邦、梁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武安邦,梁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216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负责人王东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兵,广东惠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安邦,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梁云,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诉被告武安邦、梁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33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566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蔡学武

人民陪审员  黄飞君

人民陪审员  欧肖玲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罗正亮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