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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2311号

重庆鑫盛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申宝龙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重庆鑫盛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宝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2311号原告重庆鑫盛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法定代表人郑维。委托代理人陈辉、周炜,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宝龙,男,198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鑫盛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申宝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鑫盛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雪竹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中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