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02民初901号原告王志国,男,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被告沧州市盛大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经济开发区祝家院村。法定代表人刘迎,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王志国与被告沧州市盛大建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沧州市盛大建筑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认为,被告与原告王志国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即便有合同关系,原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沧州市新华区,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不具有管辖权。经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原、被告双方对管辖法院没有约定,且该合同未实际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分别为黄骅港、孟村县、晋州市,其原告王志国的住所地在沧州市××区,其被告沧州市盛大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沧州市经济开发区祝家院村。因原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合同履行地,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提供了被告沧州市盛大建筑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被告住所地位于沧州经济开发区××村,故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沧州市盛大建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振华
代理
审判员 孙良勇
代理
审判员 杨建林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旭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