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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4241号

吕景添、梁志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景添,梁志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4241号

申请人:吕景添,男,汉族,1946年5月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梁志杰,男,汉族,1993年12月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上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案,(2015)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梁志杰的银行存款1477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越雄二〇一六年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岑家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