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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30刑初87号

高伟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高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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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730刑初87号公诉机关怀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伟,男,1992年7月20日出生于河北省怀来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怀来县。2015年3月25日因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2016年3月1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因本案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怀来县看守所。怀来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公诉刑诉(2016)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伟犯故意伤害罪,���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宗凡、赵少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高伟伙同陆阳(已判刑)等人到怀来县沙城镇冰河时代KTV唱歌,期间与另一房间唱歌的魏某、陈某1、王某1等人因喝酒问题发生争执并引发打斗。打斗过程中,被告人高伟与陆阳将魏某致伤。经鉴定,魏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伟的行为己构成故意伤害罪,诉请依法惩处,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高伟供述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高伟伙同陆阳(已判刑)等人到怀来县沙城镇冰河时代KTV二楼V88包���内唱歌,期间与另一房间唱歌的魏某、陈某1、王某1等人因喝酒问题发生争执并引发打斗,后被拉开。后在冰河时代KTV门口,双方再次发生冲突。陆阳从与魏某一同唱歌的李某手中抢过一把东洋刀,对魏某身体进行砍击。被告人高伟对魏某身体进行拳打脚踢,将魏某致伤。造成魏某额部皮肤裂伤,第3腰椎右侧横突骨折,左肘、右小腿部皮肤擦挫伤。经鉴定,魏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上述事实,被告人高伟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证明、被害人魏某陈述、同案犯陆阳供述、证人徐某、王某1、陈某1、陈某2、李某、刘某、曹某、张某、王某2证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被告人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辨认笔录及照片、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影像(光盘)制作说明、谅解书、收条、刑事判决书、工作��明、被告人高伟供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伟伙同陆阳(已判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高伟致一人二级轻伤,本应严惩。鉴于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高伟曾因犯罪被判处缓刑,但其不思悔改,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撤销缓刑,与新罪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5)怀刑初字第47号判决书对被告人高伟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

二、被告人高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9日起至2019年1月22日止,已扣除先期羁押的56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魏 鑫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海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