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91执106号
申请执行人:郭秀红,女,汉族,1968年3月6日出生,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
被执行人:宣化县精辉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宣化县沙岭子镇太师湾村,组织机构代码:75029914-4。
法定代表人:王文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文清,男,1955年5月20日出生,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郭秀红申请王文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秀红书面申请本院延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张开民初字第75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宇一
审判员 李志海
审判员 张雁东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袁润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