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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91执106号

郭秀红、宣化县精辉铸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秀红,宣化县精辉铸造有限公司,王文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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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91执106号

申请执行人:郭秀红,女,汉族,1968年3月6日出生,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

被执行人:宣化县精辉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宣化县沙岭子镇太师湾村,组织机构代码:75029914-4。

法定代表人:王文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文清,男,1955年5月20日出生,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郭秀红申请王文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秀红书面申请本院延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张开民初字第75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宇一

审判员  李志海

审判员  张雁东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袁润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