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5刑初478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群众,司机。2016年4月20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6]4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解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9日8时43分左右,被告人宋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E×××××的红色解放牌重型货车沿太原市人民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人民南路通达街口时,被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小店一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依法鉴定,送检的宋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0.27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查获经过、证人证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呼吸式酒精含量检测单、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酒精含量司法检验报告书、相关照片、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薛 玲
人民陪审员 张铁牛
人民陪审员 王小梅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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