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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02民初350号

原告郭莉与被告赵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莉,赵进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202民初350号原告郭莉,女,1967年10月30日出生,回族,住大同市城区。被告赵进军,男,195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

原告郭莉与被告赵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莉、被告赵进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2014年2月5日,被告向原告配偶借款金额257800元,约定还款方式及期限为2014年2月份开始,现原告的配偶已死亡,原告认为被告从原告配偶处借款,依法应当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现原告申请维护权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780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32511.36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针对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以下证据:1、欠条一张,证明被告向马卫东借款的事实。2、结婚证、马卫东的死亡证明,证明原告与马卫东系夫妻关系,现在马卫东已死亡。

被告辩称,我没有向马卫东借过钱,马卫东是开麻将馆的,在沟西小区开的麻将馆,这是记账式麻将累计的,当时打欠条是因为马卫东开麻将馆,输给别人也是马卫东记账。他收锅儿钱。并且已经归还3万多元。针对自己的主张,被告提供马晓和吴斌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马卫东以前在沟西开麻将馆。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5日,被告赵进军为马卫东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马卫东人民币257800元整,并从2014年2月份开始,每月20日前归还3000元(暂定)。”另查明,马卫东于2014年5月2日死亡。原告郭莉系马卫东配偶。

本院认为,被告赵进军欠马卫东257800元,有欠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马卫东死亡后,马卫东父母曹玉兰和马永宁、马卫东之子马可均出具书面证明放弃对该笔债权的继承权,同意由马卫东妻子郭莉提起诉讼主张该笔债权。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赵进军归还欠款,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赵进军辩称该笔债务是欠的赌债,并提供证人马晓和吴斌的证明,欲证明马卫东在沟西小区开麻将馆,玩的形式为记账式打麻将。原告对此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被告未提供证明人身份信息,证明人也未出庭作证,并且该证明也只能说明2010年-2011年马卫东在沟西小区开麻将馆,并不能说明该欠款是打麻将所欠,对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称已经归还30000元,也未提供证据证实,故对被告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利息,马卫东和赵进军双方对该欠款未约定利息,只约定每月还款3000元,具体还清欠款之日尚未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赵进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郭莉欠款257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55元,由原告负担633元,被告负担502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丽霞

人民陪审员  王宇杰

人民陪审员  霍雨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路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