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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3执437-1号

熊文树与四川开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徐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熊文树,四川开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徐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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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3执437-1号

申请执行人:熊文树,男,汉族,1968年8月29日出生,宜宾市南溪区人,住南溪区。

被执行人:四川开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刘家镇开元村十社。组织机构代码:57072143-2。

法定代表人:徐建,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建,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宜宾市南溪区人,住南溪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503民初36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熊文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开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徐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四川开盛农业���展有限公司、徐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开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四川省恒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即工程款)542025元。冻结期限为二年,即从2016年7月12日起至2018年7月11日止。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20日向实施冻结的法院书面提出申请。本裁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升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顺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