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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泌法民执字第00489号

王跃彩与吴晓晴、曹原、曹兴峰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8-03-05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跃彩,吴晓晴,曹原,曹兴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泌法民执字第00489号申请执行人王跃彩,女,198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吴晓晴,女,198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曹原,男,198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曹兴峰,男,195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泌民初字第08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跃彩与被执行人吴晓晴、曹原、曹兴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吴晓晴、曹原、曹兴峰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吴晓晴、曹原、曹兴峰所有的车辆予以查封、扣押。

二、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扣押。限被执行人吴晓晴、曹原、曹兴峰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若逾期仍不履行,则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所查封、扣押的车辆依法进行评估、拍卖(或变卖),变现款用以支付其所应支付申请人的欠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森

审判员 史春光

审判员 陈有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