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泌法民执字第00489号申请执行人王跃彩,女,198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吴晓晴,女,198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曹原,男,198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曹兴峰,男,195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泌民初字第08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跃彩与被执行人吴晓晴、曹原、曹兴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吴晓晴、曹原、曹兴峰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吴晓晴、曹原、曹兴峰所有的车辆予以查封、扣押。
二、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扣押。限被执行人吴晓晴、曹原、曹兴峰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若逾期仍不履行,则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所查封、扣押的车辆依法进行评估、拍卖(或变卖),变现款用以支付其所应支付申请人的欠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森
审判员 史春光
审判员 陈有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