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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21民初2390号

四川鸿鑫国泰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翔邦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四川鸿鑫国泰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翔邦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1民初2390号原告四川鸿鑫国泰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仁寿县视高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1696954020G。法定代表人赵明旭,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竞,四川铁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云南翔邦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昌路848-856号7楼703号。法定代表人王正光,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鸿鑫国泰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云南翔邦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鸿鑫国泰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鸿鑫国泰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四川鸿鑫国泰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利花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 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