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11民初1253号原告韩某,女,汉族,住开封市金明区。被告崔某,男,汉族,住开封市金明区。韩某与崔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相关诉讼文书及权利、义务、风险告知书,由
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16年7月5日开庭审理。原告韩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韩某承担。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何云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