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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223执11-1号

刘茂蓉、陈龙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7-12-25
所属地区
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茂蓉,陈龙贵,商欧,何向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223执11-1号申请执行人刘茂蓉,女,羌族,生于1967年10月28日,住四川省茂县,被执行人陈龙贵,男,汉族,生于1977年5月5日,住四川省营山县。被执行人商欧,男,汉族,生于1985年12月4日,住四川省汉源县。被执行人何向东,男,羌族,生于1972年8月30日,住四川省茂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茂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龙贵、商欧、何向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陈龙贵、商欧、何向东分别通知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进行网络查控与财产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现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阿茂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禹静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