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02执294号申请执行人张惠兰,女,1964年11月0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被执行人韩德国,男,1972年03月0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惠兰与被执行人韩德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菏牡民初字第121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额为19883.73元及利息。已经执行到位0元,借款19883.73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因申请执行人张惠兰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调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5)菏牡民初字第121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申请人认为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凭相关证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蔚
审判员 闫效东
审判员 李 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欧位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