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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6民初1926号

付汝标与郭天航、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付汝标,郭天航,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6民初1926号原告付汝标,男,1967年2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委托代理人邵经奇,淮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天航,男,1990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住址:河南省周口市八一路交通路交叉口。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汝标诉被告郭天航、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付汝标伤情严重尚未治疗终结,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对本案中止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彭东飞人民

审判员  汤培军人民

审判员  朱东营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程敬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