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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522民初1586-1号

马廷忠与杨兆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8-06-12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马廷忠,杨兆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522民初1586-1号原告马廷忠,男,生于1978年12月,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杨兆举,男,生于1982年5月,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廷忠诉被告杨兆举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告杨兆举因不服海原县公安局公安行政村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7月1日提出复议。

本院认为,本案需以复议结果为依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白文忠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田晓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