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522民初1586-1号原告马廷忠,男,生于1978年12月,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杨兆举,男,生于1982年5月,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廷忠诉被告杨兆举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告杨兆举因不服海原县公安局公安行政村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7月1日提出复议。
本院认为,本案需以复议结果为依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白文忠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田晓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