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21执45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余金水,男,196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陶传贤,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叶翠萍,女,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西苑小区二村**栋***室,身份证号码3405211964********。申请执行人余金水诉被执行人陶传贤、叶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当涂县人民法院(2015)当民一初字第006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513781元,承担执行费7538元。
本院查明:皖E×××××号、皖E×××××号小汽车登记为被执行人陶传贤所有、皖E×××××号、皖E×××××号小汽车登记为被执行人叶翠萍所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轮侯)查封被执行人陶传贤所有的皖E×××××号、皖E×××××号小汽车各一辆;查封被执行人叶翠萍所有的皖E×××××号、皖E×××××号小汽车各一辆。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予以保管,不得设定权利负担,不得私自处分。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审判长 徐同海
审判员 水从忠
审判员 李昭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瑞雯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6年7月11日地点:执行庭办公室合议庭成员:
审判长徐同海、
审判员水从忠、
审判员李昭平
书记员:徐瑞雯评议内容:申请执行人余金水诉被执行人陶传贤、叶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徐:今天我们来评议一下申请执行人余金水诉被执行人陶传贤、叶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先由承办人发表意见。李:简要介绍案情(内容略)。
本院查明:皖E×××××号、皖E×××××号小汽车登记为被执行人陶传贤所有、皖E×××××号、皖E×××××号小汽车登记为被执行人叶翠萍所有。据此,建议予以查封。水:根据该案案情,我同意承办人的意见。徐:根据该案案情,我同意承办人的意见。经合议庭评议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轮侯)查封被执行人陶传贤所有的皖E×××××号、皖E×××××号小汽车各一辆;查封被执行人叶翠萍所有的皖E×××××号、皖E×××××号小汽车各一辆。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予以保管,不得设定权利负担,不得私自处分。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皖0521执45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余金水诉被执行人陶传贤、叶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入本院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给付义务,本院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陶传贤、叶翠萍所有的车辆。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请你单位协助执行下列事项:
一、(轮侯)查封被执行人陶传贤所有的皖E×××××号、皖E×××××号小汽车各一辆;查封被执行人叶翠萍所有的皖E×××××号、皖E×××××号小汽车各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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