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7188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农业东路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457612859。负责人刘小明,行长。委托代理人巴书志,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洪魁,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俊红,女,汉族,1971年12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被告桑军伟,男,汉族,1968年8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被告杨俊红、桑军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205051.0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东新区内环路支行为原告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杨俊红、桑军伟名下银行存款205051.0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长 刘冰泉
审 判 员 胡向楠
人民陪审员 张志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