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民申735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同信。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志强。
原审
第三人:王玲钗。再审申请人王同信因与被申请人王志强、原审第三人王玲钗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平中法民二终字第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同信申请再审称,原审将酒店转让协议认定为合伙关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该转让协议实质是转让经营权,且协议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酒店转让涉及到的承租房屋没有得到房东认可。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以当事人之间的转让协议违法个体工商户合伙入伙相关规定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如果合同的签订出于双方意思自治,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没有规定违反的后果是无效的,在维持合同效力并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若合同无效将不利于诚信的市场交易环境,不利于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与安全。原审在结合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合同效力认定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以该房屋的房东不认可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该主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之一。综上,王同信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王同信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田 心
审 判 员 张铁军
代理
审判员 郭 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白渊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