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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7执第89-1号

王惠琪与卢军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惠琪,卢军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7执第89-1号申请执行人王惠琪。被执行人卢军斌。申请执行人王慧琪与被执行人卢军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9日作出的(2015)杏民初字第004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执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重新启动。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晋0107执字第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 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跃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