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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4执52-1号

王囡、黄耀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8-01-03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囡,黄耀伟,马晓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4执52-1号申请执行人王囡,女,汉族,1983年11月23日出生,现住邯郸市复兴区,。被执行人黄耀伟,男,汉族,1979年3月23日出生,现住邯郸市邯山区,。被执行人马晓继,男,汉族,1971年1月7日出生,现住邯郸市邯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囡与被执行人黄耀伟、马晓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5)复民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永强

审判员  赵 鹏

审判员  张岩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