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8执101号申请执行人刘秀艳,身份证号×××,女,1978年10月22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建安街***楼**号。申请执行人闫海江,身份证号×××,男,1962年3月4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建安二道街*号***栋*单元地下室2门。被执行人谢召阳,身份证号×××,男,1970年9月26日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双城市周家镇东旭村房家窝堡屯十五委*组。被执行人闫军良,身份证号×××,男,1973年11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阿城区新利街利平村*组。被执行人孙雪莲,身份证号×××,女,1979年3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阿城区新利街利平村*组。本院在执行刘秀艳、闫海江与谢召阳、闫军良、孙雪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0550元,执行中未发现财产,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刘秀艳、闫海江可持本裁定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晓东
代理
审判员 赵 娜
代理
审判员 管 影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舒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