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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6执167号

蒋吉佑与珙县诺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蒋吉佑,珙县诺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6执167号申请执行人蒋吉佑,男,汉族,1963年5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被执行人珙县诺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珙县观斗乡幸福四社。法定代表人曹登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6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蒋吉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珙县诺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珙县诺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四川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亥支行账户88150110********的存款16000.00元(大写壹万陆仟元整)。此款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支付、转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烽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谢泽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