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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初5620号

深圳天工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萨伯电子应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天工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萨伯电子应用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5620号原告深圳天工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廖文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红云,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萨伯电子应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高科技产业园。法定代表人邓莹,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天工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萨伯电子应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成都萨伯电子应用科技有限公司价值3368397.72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及案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告成都萨伯电子应用科技有限公司价值3368397.72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亚萍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金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