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字144号申请执行人倪建勋。被执行人禹沙,男,汉族,1978年10月23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栋5门**房,身份证号码:4301031978********,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倪建勋与被执行人禹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禹沙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倪建勋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其确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倪建勋与被执行人禹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沈勇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