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民终10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蒋中正,男,197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中路450号。
负责人:郑精兵,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汶,该公司员工。
原审
被告:韩胜燕,女,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上诉人蒋中正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及原审被告韩胜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6)湘0602民初2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庭前上诉人蒋中正提出延期开庭审理的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其申请不构成可以延期开庭审理的法定情形,故未予准许。蒋中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蒋中正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84元,由蒋中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朝阳
审判员 华 雷
审判员 徐 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任聪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