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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29执109号

张艳婷与被执行人任建文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所属地区
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艳婷,任建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9执109号申请执行人,张艳婷,女,1988年10月14日生,汉族,中阳县人,现住中阳县城内。被执行人任建文,男,1986年2月6日生,汉族,中阳县宁乡镇苍湾村人,现住本村。申请执行人张艳婷与被执行人任建文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的(2016)晋1129民初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任建文未按本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张艳婷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任建文在中阳县人民法院有劳务费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任建文在中阳县人民法院的劳务费1800元(2016年3月23日起至2016年9月23日的抚养费)。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牛志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宏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