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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3民初1852号

XXX与朱彦臣、朱根亮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8-05-03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XXX,朱彦臣,朱根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3民初1852号原告XXX,又名刘敬生、刘靖生,男,1997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尉氏县。被告朱彦臣,男,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朱根亮,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受理原告XXX诉被告朱彦臣、朱根亮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因李景芳诉被告尉氏县人民政府、第三人XXX的行政案件正在审理之中,本案的审理必须以此案的审理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王根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阮小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