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3民初1852号原告XXX,又名刘敬生、刘靖生,男,1997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尉氏县。被告朱彦臣,男,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朱根亮,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受理原告XXX诉被告朱彦臣、朱根亮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因李景芳诉被告尉氏县人民政府、第三人XXX的行政案件正在审理之中,本案的审理必须以此案的审理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王根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阮小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