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民终14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郓城申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利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温建锋(特别授权代理)、陈泽华(特别授权代理),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爱萍。
原审
被告:王保玉。
上诉人山东郓城申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爱萍、原审被告王保玉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5民初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郓城申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郓城申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山东郓城申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上诉人山东郓城申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树峰
代理
审判员 李 锋
代理
审判员 张宪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伟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