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110民初640号

原某1、原某2等与郭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原某1,原某2,原某3,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10民初640号原告原某1,女,195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村民,住太原市。原告原某2,女,196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村民,住太原市。原告原某3,女,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村民,住太原市。被告郭某,男,1954年5月5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村民,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王艳,太原市晋源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薛冬花,女,195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村民,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原某1、原某2、原某3诉被告郭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原某1、原某2、原某3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183元减半收取6091.5元,由原告原某1、原某2、原某3负担。

审 判 长  杜志立

人民陪审员  杨美英

人民陪审员  任丽梅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寇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