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10民初640号原告原某1,女,195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村民,住太原市。原告原某2,女,196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村民,住太原市。原告原某3,女,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村民,住太原市。被告郭某,男,1954年5月5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村民,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王艳,太原市晋源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薛冬花,女,195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村民,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原某1、原某2、原某3诉被告郭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原某1、原某2、原某3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183元减半收取6091.5元,由原告原某1、原某2、原某3负担。
审 判 长 杜志立
人民陪审员 杨美英
人民陪审员 任丽梅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寇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