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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4刑初151号

衣国庆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衣国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04刑初151号公诉机关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衣国庆,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系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集团庆生实业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2015年12月23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8日被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张恒勇,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让检诉刑诉[2016]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衣国庆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赤红、陈文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衣国庆及其辩护人张恒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贩卖毒品1、2015年12月13日,被告人衣国庆在大庆市让胡路区香榭丽对面大众4S店附近的路边,以每包(约1克)6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满某某一包甲基苯丙胺(冰毒),非法获利人民币200元。2、2015年12月22日8时许,被告人衣国庆在大庆市让胡路区菜库小区S1号楼下附近,以每包(约1克)6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杨某二包甲基苯丙胺(冰毒),非法获利人民币400元。2015年12月22日,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民警在抓获被告人衣国庆时,从其身上搜出甲基苯丙胺(冰毒)5.31克。被告人衣国庆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8.31克,非法获利人民币600元。容留他人吸毒1、2015年12月1日,被告人衣国庆容留姜某在其租住的大庆市让胡路区菜库小区S1-2号3单元402室内共同吸食毒品。2、2015年12月3日,被告人衣国庆容留姜某在其租住的大庆市让胡路区菜库小区S1-2号3单元402室内共同吸食毒品。3、2015年12月15日,被告人衣国庆容留姜某在其租住的大庆市让胡路区菜库小区S1-2号3单元402室内共同吸食毒品。4、2015年12月20日,被告人衣国庆容留姜某在其租住的大庆市让胡路区菜库小区S1-2号3单元402室内共同吸食毒品。被告人衣国庆于2015年12月22日在大庆市让胡路区菜库小区S1-2号3单元402室内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民警抓获。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衣国庆以盈利为目的,多次贩卖毒品、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衣国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犯数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处罚。

被告人衣国庆认同公诉机关的指控。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恳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贩卖毒品的数量,只能证实查获的5.31克,贩卖的毒品数量因被告人的供述与购买毒品人的供述相互矛盾,且毒品已经吸食完毕,因此对起诉书指控的数量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贩卖毒品的事实1、2015年12月13日,被告人衣国庆在大庆市让胡路区香榭丽对面大众4S店附近的路边,以每包6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满某某一包甲基苯丙胺(约1克冰毒)。2、2015年12月22日8时许,被告人衣国庆在大庆市让胡路区菜库小区S1号楼下附近,以1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杨某一包甲基苯丙胺(约1克多冰毒)。被告人衣国庆于2015年12月22日在大庆市让胡路区菜库小区S1-2号3单元402室内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民警抓获,从其身上搜出甲基苯丙胺(冰毒)5.31克。上述事实,被告人衣国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有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户籍信息、年龄证明等;2、证人满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2015年12月13日从“小胖”(衣国庆)处花费600元购买拇指指甲大小的一小袋毒品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帮衣国庆多次从孙雨处购买冰毒的事实。4、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20日前后,“小胖”(衣国庆)在菜库附近以500元价格卖给其一小包冰毒不到一克。5、被告人衣国庆的供述与辩解,称其在2015年12月中旬以600元价格卖给满某某一克左右冰毒;2015年12月22日我在让胡路菜库小区以1200元价格卖给杨某一克多毒品。6、搜查笔录、鉴定文书,证实从衣国庆出搜缴的疑似冰毒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7、辨认笔录,衣国庆辨认出购买毒品的满新宇。

二、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2015年12月1日至20日期间,被告人衣国庆多次容留姜某在其租住的大庆市让胡路区菜库小区S1-2号3单元402室内共同吸食毒品。上述事实,被告人衣国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人姜某的证言,证实了姜某与被告人衣国庆系姘居关系,衣国庆在2015年12月1日租下了大庆市让胡路区奔三小区S1-2号楼3单元402室,姜某与衣国庆共同收拾屋子后,姜某见衣国庆吸食毒品也想尝试一下,也抽了三四口。之后几天二人又共同吸食了三次毒品。被告人衣国庆的供述与辩解,称其于2015年12月1日租住了让胡路区菜库小区S1-2-3-402房屋,在该房屋内与姜某共同吸食了四次毒品。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衣国庆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将毒品贩卖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衣国庆为他人提供吸食毒品的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符合案情,予以支持。被告人衣国庆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系坦白,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净化社会风气,打击此种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衣国庆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3日起至2017年10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施宏滨

人民陪审员  李艳秋

人民陪审员  丁 宁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董 睿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如下: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