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特335号
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湖北省世纪威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工业园(宋湾村)。
法定代表人:许凯,该公司实验室总工。
委托代理人:何庆生,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璇,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张茂胜。
委托代理人:罗丽,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左先思,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湖北省世纪威创实业有限公司不服武汉市蔡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蔡劳人仲裁字(2015)第118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湖北省世纪威创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省世纪威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湖北省世纪威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撤销武汉市蔡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蔡劳人仲裁字(2015)第118号仲裁裁决书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湖北省世纪威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卓立
审判员 马海波
审判员 陶 歆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