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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2执240号

刘长合与张明柱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2执240号申请执行人刘长合被执行人张明柱申请执行人刘长合与被执行人张明柱身体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1日审结。该案(2015)禹民初字第123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该案立案后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禹民初字第12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 松

审判员 王志广

审判员 王可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东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