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3009号原告无锡森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顾山镇福民路。法定代表人向才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春泉,北京市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辉,北京天平(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市兴惠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顾山镇红豆村永安桥。法定代表人刘洪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建忠、卢守秋,江苏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森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兴惠混凝土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锡森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受理费减半收取15230元(无锡森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无锡森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奕
人民陪审员 胡翰刚
人民陪审员 曹惠芬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沈汉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