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5民初3784号原告黄高明。被告成都市青羊区金正汽车修理厂。经营者:蒲显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高明与被告成都市青羊区金正汽车修理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交申请,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高明撤回对被告成都市青羊区金正汽车修理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黄高明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陈露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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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高明与成都市青羊区金正汽车修理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5民初3784号原告黄高明。被告成都市青羊区金正汽车修理厂。经营者:蒲显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高明与被告成都市青羊区金正汽车修理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交申请,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高明撤回对被告成都市青羊区金正汽车修理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黄高明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陈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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