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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4执450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县支行与李宪喜、苗海清、袁福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8-02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方正县支行,李宪喜,苗海清,袁福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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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4执4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方正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张祥凯,行长。委托代理人史雪鹏,该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李宪喜,男,195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被执行人苗海清,男,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被执行人袁福林,男,1954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方商初字第17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此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县支行于2016���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此案,要求被执行人李宪喜、苗海清、袁福林给付申请人借款人民币150.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若发现被执行人李宪喜、苗海清、袁福林有执行能力和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方正县人民法院(2014)方商初字第1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振东

代理

审判员  康宇光

代理

审判员  高 亮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姜 宏 更多数据: